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水北调水政监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政监察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政监察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