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压采方案和年度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区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压采方案和年度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区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