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