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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