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