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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