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五)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六)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五)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六)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