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有一定证据表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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