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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