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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