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和有关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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