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和有关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