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加害人不听从批评教育或者违反告诫书禁止内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