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但是达不到法律援助标准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但是达不到法律援助标准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