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受害人,并通知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