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加害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四)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加害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四)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