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
(二)及时调查取证,询问加害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三)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查明事实,作出危险性评估,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
(二)及时调查取证,询问加害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三)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查明事实,作出危险性评估,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