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报告、转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由其提供特殊保护或者专业帮助。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