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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