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