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制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