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