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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