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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