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九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指导和培训,为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为其保存相关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