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七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开展对家庭暴力趋势特点的分析研判,提高全社会预防、应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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