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六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为对居民、村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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