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五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定期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家庭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