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三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以及相关活动,增强各自服务、保护对象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