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司法、执法、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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