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条 本省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
机关、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等相结合,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机关、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等相结合,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