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