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