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弘扬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