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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