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