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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