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志愿服务、理论研究等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