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二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向其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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