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二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向其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