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八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八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单位,应当对反家庭暴力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培训,为其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