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查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情形下,出具告诫书,并向加害人宣读告诫书内容,由其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等内容。
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等内容。
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