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至少设立一处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