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台儿庄古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水体内洗涤物品,污染水质;
(二)放养家禽、家畜;
(三)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残渣;
(四)在建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向古运河和其他水体排放污水,乱倒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品;
(九)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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