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处置台儿庄古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枣庄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