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处置台儿庄古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枣庄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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