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店铺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符合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管理要求,与台儿庄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并经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