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防止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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