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防止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