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台儿庄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产业属于台儿庄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加强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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