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不得擅自改变。
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应当与台儿庄古城核心区风貌相一致,禁止建设与台儿庄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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