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文物保护规定:
(一)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
(二)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古码头、古驳岸、古水涵和台儿庄抗战遗址等进行加固、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依法报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在台儿庄古城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遵循先行文物调查和勘探的原则,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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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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