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台儿庄古城及其周边区域禁止释放孔明灯、焚烧垃圾和落叶。
台儿庄古城及其周边区域一百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任何个人不得在台儿庄古城指定地点以外区域吸烟。
台儿庄古城及其周边区域一百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任何个人不得在台儿庄古城指定地点以外区域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