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完善公共消防设施。
台儿庄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设计和建设消防安全系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禁止在台儿庄古城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台儿庄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设计和建设消防安全系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禁止在台儿庄古城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