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五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