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七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和制定依据,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对本级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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