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八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审查的具体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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